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號抗告人即債權人 江全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秋蘭 間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108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