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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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 林晨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楊振興 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於聲請事件,則為所提出之聲請或抗告,下同)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獨居老人,且為中低收入戶,並患有身心障礙精神疾病,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等情,依其所提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稅籍證明單、身心障礙證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等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794號卷第47-53頁、本院卷第3-4頁),可知其並無任何所得收入,且患有身心障礙精神疾病,而其名下所有桃園市○○區○○路○○○號房屋現值僅新臺幣(下同)170,700元,且係相對人本案請求拆除之標的,聲請人亦顯無可能以之為籌措資金之信用,堪認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相對人起訴請聲請人等拆屋還地,經原審為實體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理由,依上說明,其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