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82號上訴人聖騰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六妹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楊明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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