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
丁○○乙○○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丙○○現住居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編號11關於「台積電223,5583」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積電223,5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