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並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均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對原告之客戶發不實之信函,毀損原告之名譽及信用,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爰各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五十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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