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 劉政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檢附「裁決書」,是原告應補正本件「裁決書」。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宏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