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曾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107年7月10日上午10││犯罪日期│107年7月8日│時38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5號│字第17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5號│108年度訴字第3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5號│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26日│├───┴────┼──────────┼──────────┤││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52號│第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