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奕君 間給付會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
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