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9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詹月琴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被繼承人 陳坤勇 其全體繼承
人及繼承系統表)。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