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吳麗娥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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