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吳麗娥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