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4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吳慶展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431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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