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憲治
被   告  許順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7日下午6時許,駕駛車
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迴轉道時
,違規併行搶道左轉,以致撞擊原告駕駛所有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左前葉子板、左前門、車側裙等多
處受損,經送修後共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4,100元。
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給付原告上開汽車修理費。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原告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翻拍照片、現場圖、估價單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審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之本件肇事資料,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另依上開警方檢送之肇事資料中初步分析研判表
,雖載有肇因研判係原告車輛未保持安全間隔云云,但復經
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上開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後,依該
錄影畫面所示,原告車輛行駛於上開肇事地點之迴轉道,係
其行車方向單一車道,且原告車輛行駛至迴轉道口停等前,
均未見其車前方有何車輛,亦未見及被告車輛已先行於原告
車輛前方,顯無原告車輛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情,本件肇事因
素,應係被告車輛自原告車輛後方駛來併行於單一車道搶道
行駛所致,原告並無上開警方研判之肇事因素可言。
四、從而,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給付車損修理費14,100
元,合於民法規定,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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