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丙○○被告丁○○
乙○○○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舜鶴 被告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瑞鶯 右列被告丁○○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王世華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