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1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叁佰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