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勞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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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李高銘
被 告 譚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1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俾利核定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雅琪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