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