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交易字三四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