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丙○○被告成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戊○○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丁○○、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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