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張惠玲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