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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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張惠玲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九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孫啟強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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