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債務人乙○○就聲請狀之附表序號1、2所
示本金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提出其依據;如否,請更正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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