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四號
聲請人巨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祖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公示催告卷誤載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聖營造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銀北中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肆拾壹萬元│BB00000五││││司│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