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67號上訴人 石宏裕 被上訴人 簡豪裕
簡豪志 上列當事人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7號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