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李明瑞 被告 李劉菊 上列被告李劉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