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一指定辯護人賴傳智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17日對本院104年2月3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勾選「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鄭凱文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