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富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