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 葉澈 兼法定代理人 葉柏熙
詹舒涵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美 、 林英彪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