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榮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榮昌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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