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朱日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3,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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