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四年度簡字第十五號原告 張孝綺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捌佰叁拾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亦有明文。查本院內湖簡易庭並無德股法官,原告應敘明本件究係以何人為被告。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湘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