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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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氏企業有限公司、周 陳辰德 即陳辰德、 陳寶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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