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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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曉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國泰人壽與富邦人壽均查無有效保單);另查,聲請人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5,000元。復查,聲請人自民國107年2月間起任職於河堤美學商旅有限公司,依據其107年3月至108年1月薪資加計全勤、績效獎金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為25,005元,107年度另領有端午與年節獎金共6,4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勞保投保資料、薪資明細、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加計獎金平均即每月25,538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1,17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迉t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支出為12,941元(含房租),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應屬節約。
?妧謅W,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土地銀行│93428│2.13%│238│├─────┼────────┼────┼──────┤│台北富邦│0000000│28.08%│3139│├─────┼────────┼────┼──────┤│?A豐銀行│48064│1.09%│122│├─────┼────────┼────┼──────┤│玉山銀行│415913│9.46%│1057│├─────┼────────┼────┼──────┤│凱基銀行│395209│8.99%│1005│├─────┼────────┼────┼──────┤│台新銀行│0000000│24.55%│2744│├─────┼────────┼────┼──────┤│元大銀行│207164│4.71%│527│├─────┼────────┼────┼──────┤│中國信託│911634│20.74%│2318│├─────┼────────┼────┼──────┤│?A誠第一│10918│0.25%│28│├─────┼────────┼────┼──────┤│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11178││││總額││├─────┼────────┼────┼──────┤│清償成數│18.31%│還款總額│804816│├─────┴────────┴────┴──────┤│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