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欽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欽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9樓病房志工服務台,徒手竊取告訴人 林家文 放置服務台抽屜內之餐盒袋1個(內裝有環保筷1組)、藍芽耳機1組、行動店員及充電線各1組、行動電話1支得手後離去。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月11日下午1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社區警衛室外,打開警衛室窗戶之安全設備後,伸手踰越窗戶進入警衛室內竊取被害人 趙岩安 所有之黑色側背包1個(內裝有耳機1副及雜物)得手後離去。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竊取被害人 潘純禮 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藍色腰包1個(內裝有駕照2張、健保卡1張、行照1張、郵局金融卡1張、電話卡1張、中油卡1張、藍筆2支、鑰匙2支、綠油精1瓶、HTC手機1支、黑色手機包1個、棕色皮夾1個、名片及發票多張)得手後離去。
(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月14日凌晨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樓前,徒手竊取被害人 曾美儒 安裝上址之監視器1台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分別就犯罪事實(一)、(三)及(四)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8年7月7日死亡,有被告死亡證明書影本、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原本被告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各1份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