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6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金額數可抗告,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