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
訴訟代理人 李啟郎
訴訟代理人 曾文源
被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