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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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黃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齡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 重簡 字第 1298 號裁定(110.10.18)[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7670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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