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柯正忠
被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被   告   鄭淑珍
被   告   鄭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0,000元,應徵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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