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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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32號聲請人 蘇位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未記載付款地或發票地,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