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黃泳璋 相對人 陳邱金蒲 相對人 黃陳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邱金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陳邱金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1月26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陳邱金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相對人黃陳月雲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8│內埔鄉水門里中│水門風景段770│加強磚造、│1樓90.61、2樓106.72、3││全部│││││山路303號│地號│四層樓房│樓106.72、4樓52.52合計││││││││││3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