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399號債權人 廖弘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依台端之
原因事實之陳述,係 吳育騰 個人向債權人借貸,而非聲請狀所列之康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