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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