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複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被告丙○○即丁○○之被告戊○○即丁○○之被告己○○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享裕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由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