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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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2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