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5月31日│3,700元│0000000│││││新竹分行│││││├──┼───────┼────────┼──────┼──────────┼───────────┼────┤│002│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31日│882元│0000000│││││新竹分行│││││├──┼───────┼────────┼──────┼──────────┼───────────┼────┤│003│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31日│2,926元│0000000│││││新竹分行│││││├──┼───────┼────────┼──────┼──────────┼───────────┼────┤│004│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31日│8,400元│0000000│││││新竹分行│││││├──┼───────┼────────┼──────┼──────────┼───────────┼────┤│005│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30日│842元│0000000│││││新竹分行│││││├──┼───────┼────────┼──────┼──────────┼───────────┼────┤│006│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30日│753元│0000000│││││新竹分行│││││├──┼───────┼────────┼──────┼──────────┼───────────┼────┤│007│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7日│14,988元│0000000│││││新竹分行│││││├──┼───────┼────────┼──────┼──────────┼───────────┼────┤│008│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31日│5,217元│0000000│││││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