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一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姐夫以被告之母 王阿秀 年遇耳順,聞案血壓劇升,中風臥病在床不良於行;又被告業已離婚育有一子(小學一年級)乏人照料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另有部分共犯 吳志成吳建萱 待訊)、第二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聲請人亦未提供被告之母病症事證以資審酌,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家宜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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