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丁○○右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丁○○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言詞聲請停止羈押(參本院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經查,本件共犯 吳志成 、 吳建萱 (未據起訴,另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部分,本院業已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以南院 刑鵬來 九0訴五0一字第二一九七一號函稿,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訊問;至證人戊○○、己○○、甲○○及乙○○(除丙○○多次合法傳喚不到庭外)均已到庭述明確,堪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家宜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