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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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譽中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肆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譽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一二一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一號),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九四七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九四七三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市○○路○段○○○巷○號十樓為警查扣其持有之粉末一包,經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初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詳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一號偵查卷宗第八頁),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