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壹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唐志中 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路○段○○○巷口,經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其持有之大麻淨重一‧一○公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認扣案之大麻為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之煙草(驗餘淨重一‧一○公克)係屬大麻,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且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供承在卷,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銘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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