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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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 盤貴香 右原告與被告盤貴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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