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387號
上 訴 人 陳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亞萍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陸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